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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械廣告再戴緊箍咒

2015-07-21

來 源|醫療器械創新網


導語:昨天上午,國家工商總局發布“國家工商總局關于《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布標準(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此次修訂稿和之前施行的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相比有何變化,又給行業和市場帶來怎樣的影響呢?

1.《醫療器械廣告審批發布標準(修訂稿)》的由來

目前,我國施行的《醫療器械廣告審批發布標準》是2009年4月28日經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并于當年的5月20日起正式施行。六年來,該標準為我國醫療器械廣告市場秩序的規范和管理作出了有力的支撐。

而六年來,新的廣告模式層出不群,客觀上為廣告的規范和管理帶來了新的問題,有鑒于此,今年4月24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下稱新《廣告法》),并將于今年9月1好起開始正式施行。

國家工商總局為了貫徹實施新《廣告法》,進一步規范醫療器械廣告市場秩序,加強醫療器械廣告管理,擬對《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布標準》進行修訂,于昨天上午發布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 《醫療器械廣告審批發布標準(修訂稿)》的亮點

對比之前施行的《醫療器械廣告審批發布標準》來看,這次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修訂稿整體修改變動不大。

在一共十八條的內容中:變動較大的是第十條、第十五條內容有所增加;而第六條、第八條僅在表述上加強了語氣。

變化一:

第六條 醫療器械廣告中必須顯著標明經批準的醫療器械名稱、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名稱、醫療器械注冊證號、醫療器械廣告批準文號。

第八條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從新修訂稿中可以看出第六條和第八條在內容表述上沒有變化,只是加強了語氣,強調了要顯著標明。

變化二:

第十條 醫療器械廣告中有關適用范圍和功效等內容的宣傳應當科學準確,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其中(三)之前的表述為:與其他醫療器械產品、藥品或其他治療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對比;新修訂稿中將之前的“其他治療方法”重新表述為“其他醫療機構”。而(四)這一條則是新增加上的。

第十五條 禁止利用新聞報道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或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發布或變相發布醫療器械廣告。

該條內容是新修訂稿中最大的亮點,也是新增加的。

3. 修訂稿中新亮點的影響

新的修訂稿在內容表述上加強了語氣,顯示出國家工商總局對不法廣告的深惡痛絕,也反映出之后的從嚴執法。

新修訂稿中的亮點在于上邊提到的變化二的內容,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首次被明文列入被禁止行列;此外從與“其他治療方法”變為與“其他醫療機構”比較的表述也在打擊違法廣告的同時更多的保護了被侵犯的其他醫療機構。

本次新修訂稿中最大的亮點就是第十五條中新增的表述,從中可以看出:以往電視上新聞報道式的廣告、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養生知識等形式的廣告等都將被不允許!除此之外,像一些帶有“祖傳秘方”等違背了常識的低級廣告,監管部門不讓這類用語出現就能避免消費者上當受騙,這將大大降低不法醫療器械廣告對人們尤其是老年人群體的誤導,極大的起到了對醫療器械廣告市場的規范和管理。

另外,一些商家在做廣告時,只有電話沒有廠名廠址,出了問題消費者也找不到責任主體,無法保障其權利。新規實施后,商家做廣告就不能再玩隱身法,必須說明其身份,也有利于消費者維權和監管部門的監管。

國家工商總局的這次《醫療器械廣告審批發布標準(修訂稿)》(征求意見稿)正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span>

2.登陸國家工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ic.gov.cn),通過首頁右側“規章草案意見征集”欄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 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郵編:100820)

4.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ggsjd@saic.gov.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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